Article 2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物业小区健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环境卫生治理,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与器具,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协助开展健康服务调查和居民健康信息登记工作;

在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居民健康管理和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