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二章 健康城市第二十二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体育健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活动,共同建设健康社区。健康社区示范标准由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制定。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为健康社区建设提供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