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的;未按照规定为居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