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酒精饮料、碳酸饮料的销售者未在货架或者柜台上设置符合标准的健康损害提示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