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五章 健康保障/第四节 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偿付、员工工资总额、以及领导班子的聘任、考核、薪酬等挂钩。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