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五章 健康保障/第四节 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条有效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一体化执法体系,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