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五章 健康保障/第四节 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八条有效健全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健康综合监管制度。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业协同监管、信息监管、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