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五章 健康保障/第四节 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深圳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健康影响评估和健康政策实施情况等作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将法定传染病发病率、主要慢性病规范管理率、分级诊疗以及主要居民健康状况指标改善情况等作为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