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五章 健康保障/第三节 健康产业第一百一十六条有效区域医疗中心每年用于医学科学研究的经费应当不低于其支出总额百分之三。区域医疗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的情况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评价。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设立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等健康产业创新服务平台,依法开展健康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