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五章 健康保障/第一节 健康服务费用第一百零四条有效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构建公平、高效、可持续、多层次、以健康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推进完善以总额预算、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制度,引导分级诊疗,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优化居民健康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