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五章 健康保障/第一节 健康服务费用第一百零三条有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所需费用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并定期调整项目经费标准。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依法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个人支付。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分类予以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