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经营环境第六十三条有效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