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完善政务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市、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归集数据,实现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开放应用。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应当优先应用政务共享数据。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