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