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税务、社保和海关等部门应当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发票申领、社保登记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事项,推动涉证照业务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