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十七条有效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无需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