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有效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与公示、失信惩戒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超越法定职权;
(四)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明显过重;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