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0

In force

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与公示、失信惩戒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超越法定职权;

(四)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明显过重;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