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五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倡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和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