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彝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内世居各少数民族中至少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