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比例可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