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在禁止燃放区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通讯线路附近;
(五)山林、草原和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重要军事区域。
前款所列场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