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