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