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