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