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章 退役安置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