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章 退役安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