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章 退役安置第二十五条有效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一)参战退役军人;(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