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第十八条有效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