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第十九条有效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