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第十三条有效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