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第十二条有效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