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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有效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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