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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四条

有效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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