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