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区的责任人和具体范围。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