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