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