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