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