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并给予警告,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