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覆盖、密封、包扎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对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