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擅自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