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保持完好整洁。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