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按照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划定的区域进行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