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护;(二)保持设施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五)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