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临时经营场所、摊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临时经营场所、摊点从事影响市容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