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宣传、防护、标识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