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完好,交通标线清晰、醒目,便于通行。人行道、盲道、坡道应当保持路面畅通。

因市政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占用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