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完好,交通标线清晰、醒目,便于通行。人行道、盲道、坡道应当保持路面畅通。因市政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占用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