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雕塑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